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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网络谣言说不!亳州这3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30 17:18 来源:宣传科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亳州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

打谣进行时

1.近日,利辛县翟某秀在已有官方辟谣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发布“辽宁第三人民医院有人感染XK5病毒死亡”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翟某秀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翟予以行政处罚。
2.近日,利辛县汝某国未经证实,捏造“两班舞龙队打起来了”的谣言信息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汝某国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汝予以行政处罚。
3.近日,蒙城县孔某敏为博眼球,在网络上发布“四五个妇女进屋给人下药骗取财物”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孔某敏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孔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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