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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临界报废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8 15:48 来源:车管所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现发布公告如下,请车辆所有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机动车临界报废

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48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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