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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1711-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17〕321号
发文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17-11-28
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1711-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17〕321号
发文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17-11-28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8 17:40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0日

亳州市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我市主城区人员较为密集的核心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制燃放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第四条 我市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汤王大道以东、和平路以南、魏武大道以西、文帝路以北(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以调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电缆、窖井、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八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 公安部门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宣传、住建、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
  (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