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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310-0009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文号: 皖公通〔2023〕31号
发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310-0009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文号: 皖公通〔2023〕31号
发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17:33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

免罚清单》的通知

皖公通〔202331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

 

 

安徽省公安厅                    

202310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免罚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执法管理领域

免罚类型

1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涉及未成年人旅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2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3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4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变更登记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备案材料的,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5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4.涉及校园保安服务活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6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4.涉及校园保安服务活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7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4.涉及校园保安服务活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8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4.涉及校园保安服务活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9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4.涉及校园保安服务活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10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2.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11

用人单位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1.《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12

房屋出租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1.《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13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1.《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14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首违免罚

15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4.涉及公共通信、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违法主体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16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17

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1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1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2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2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23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24

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25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1.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初次违法;
2.违法事实发生后主动改正,或者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

首违免罚

26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法事实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轻微不罚

27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轻微不罚

28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

轻微不罚

29

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1.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出入境管理

轻微不罚

30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禁毒管理

轻微不罚

31

吸食、注射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禁毒管理

轻微不罚

32

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1.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33

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34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35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36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37

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或放大号牌喷涂不清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38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39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仅限外地货车误闯禁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1.外地货车首次在本地因道路不熟误闯禁区,情节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40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违法情节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4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能够出示有效电子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违法情节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4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1.违法情节轻微;
2.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

轻微不罚

43

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
2.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治安管理

无错不罚

44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等物质覆盖,经交通警察指出立即清除的;
2.机动车号牌存在被盗、被损等情形,违法行为人未及时发现,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

无错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