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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007-0001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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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解读《社区矫正法》的几大亮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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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区矫正法》的几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7-15 16:43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社区矫正”你知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已签署主席令公布,自2020年7月1日施行。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社区矫正法》的三大亮点:

《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社区矫正法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一个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区矫正法的一大亮点,就是非常注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依靠群众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来齐心协力教育矫正罪犯,既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好的传统和做法。《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充分体现对矫正对象的人文关怀。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这种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在总结吸收各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社区矫正法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了总则,并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法》在总则第三条确立了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并在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章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具体规定,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教育矫治根据矫正对象的个别化、类型化处理。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才能保证处遇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社区矫正法》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