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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103-0000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领导解读】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取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09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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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领导解读】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取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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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取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09 17:49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后是否有相关规定?

     按照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同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