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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202-00085 组配分类: 其它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2-08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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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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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解读《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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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08 09:07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犬只数量的不断增长,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群众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但由于我国养犬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及缺乏,在应对养犬带来的伤人、扰民、疫情传播、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时,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地行使职能,通过立法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文明养犬势在必行。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令第322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我局牵头起草了《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物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文化生活也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狗,加之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看家护院的犬只,已形成庞大的犬群体。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流浪狗不断增多,随地大小便,在大街上横穿直撞,被车辆碾压,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动物免疫、防疫跟不上,极容易传染“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广大市民也期待制定一个即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我市实际的规定来加强养犬管理。因此制定我市养犬管理办法,规范文明养犬行为,鼓励市民文明养犬是当前非常必要的工作,对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4月9日,市司法局组织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论证并通过;4月10日至5月10日,完成对省内已出台办法或条例学习和借鉴;6月1日至7月20日,完成对主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现状调研;8月26日,市公安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座谈会,市人大、市政协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15家单位及爱犬协会、部分宠物医院负责人参加会议,征集意见16条,采纳合理意见11条,未予采纳意见5条;10月10日至11月10日,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面向社会征求意见31条,采纳合理意见13条,未予采纳意见18条;11月15日至12月15日,经市司法局审查后面向社会再次征求意见7条,采纳合理意见2条,未予采纳意见5条;12月16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征集并采纳合理意见3条;12月17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落实单位责任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有效遏制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犬只粪便污染环境等现象,做到依法、文明养犬,不断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领养、犬只诊疗与经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主城区重点管理区范围设置为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木兰大道北段不通的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重点管理区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关于免疫与登记。
  一是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二是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2只,不得饲养禁养犬。目前公安机关已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了23种禁养犬种,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的养犬条件及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不动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犬只品种说明)
  四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逐步推进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目前,目前公安机关已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主城区明确了16个“一站式”办理点。
  (三)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一是对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以及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和防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关于收容和领养。
  《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犬只收容场所,对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扣押、没收的犬只予以收容。对收容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收容和领养犬只。
  (五)关于诊疗和经营。
  一是规定了犬只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
  二是明确从事犬只销售、美容、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防疫、检疫等手续,并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三是要求从事犬只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买受人信息,告知买受人本市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养犬人的刚性约束,《办法》对养犬中存在的违法饲养禁养犬、养犬不登记、携犬外出不遵守相关规定、犬只扰民或伤人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理:
  1.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经营犬只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防疫条件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个人超限养数量饲养犬只或违规饲养、繁殖、销售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或携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超过1.5米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创新举措
  为便于群众办理养犬登记,《办法》实施前,市公安局建立了亳州市养犬管理智能平台,并推出了手机APP小程序,群众使用手机即可办理养犬登记,查看犬只免疫、登记、处罚等信息,极大的提高了规范养犬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关于组织保障。
  目前,市公安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常态化会商、调度,定期召开主城区文明养犬宣传、综合整治、业务培训等专题会议,全面整合两区公安、城管、教育、社区、物业及动物保护协会等多方力量,组织开展集中宣、流浪犬救助、违法养犬查处的工作。
  (二)关于养犬登记。
  为便于群众办理养犬登记,市公安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在重点管理区内16家宠物医院设立了“一站式”办理点,群众在为犬只免疫的同时即可办理养犬登记,取得犬牌、犬证。
  (三)关于收容救助。

  目前,谯城区、高新区已成立以公安、城市管理为主,文明创建、小动物救助协会参与的文明养犬综合整治队伍,对于街面、社区的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救助。

解读机关:市公安局

解读人:苟克凡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8-5233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