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亳州市公安局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市公安局 > 意见征集
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405-0006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不文明养犬,举报电话→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29 发布日期: 2024-05-29
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405-0006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不文明养犬,举报电话→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29
发布日期: 2024-05-29
不文明养犬,举报电话→
发布时间:2024-05-29 15:47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养犬给人带来了欢乐和慰藉

然而

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

给周围人带来了许多不便

严重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

……

如果您遇到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

可拨打举报电话

谯城咨询举报电话

5233408

高新咨询举报电话

5695466

市公安局监督举报电话

5233178

上述电话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接受群众咨询投诉

文明养犬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公共场地等物业共用部位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合围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收紧犬绳(链)、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措施;

(五)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关于文明养犬
日前
亳州市规范城区养犬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致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致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位养犬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您全力支持配合,主动做到以下几点:

一、为避免犬只伤人案(事)件的发生,个人不在重点管理区内(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木兰大道北段不通的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饲养禁养犬只 。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三个月以内新生幼犬除外),  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一站式”办理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养犬登记(犬牌)。

三、养犬人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规范养犬,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城市道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养犬场所。

四、不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给爱犬戴上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确保他人人身安全;遛犬时,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五、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超限养数量饲养犬只或违规饲养、繁殖、销售禁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或携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超过1.5米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亳州市规范城区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