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 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所需资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二手车交易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号牌。
如果是代办业务,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1、个人车主代办:需携带受托人身份证明、所有人的委托书(也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委托书);
2、 单位用户办理:需携带受托人身份证明、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1、办理此业务之前,涉及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必须处理完毕,机动车状态应为:正常;
2、将交易车辆开到查验预录入岗处,提交申请材料;
3、到查验处交验机动车并由查验员拓印车辆识别代号;
4、将车辆牌照进行拆卸;
5、携带相关资料到业务大厅取号办理;
6、到业务受理窗口受理,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新的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7、由号牌发放处领取机动车号牌(小型汽车、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已实现立等可取。)
8、前往免费上牌处安装号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