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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508-00043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交通违法行为曝光是否侵权?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8 发布日期: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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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交通违法行为曝光是否侵权?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8
发布日期: 2025-08-18
交通违法行为曝光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25-08-18 15:35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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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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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超速、闯红灯、逆行、不戴安全头盔、不系安全带、酒醉驾等不文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交管部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曝光,此类曝光并不侵犯公民肖像权、隐私权。

警方提醒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远离交通违法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