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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SA007/201612-0008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网上办理
名称: 亳州市公安机关网上办理户籍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亳公通【2015】82号
发文日期: 2016-12-01 发布日期: 2016-12-01
索引号: 0000SA007/201612-0008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网上办理
名称: 亳州市公安机关网上办理户籍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亳公通【2015】82号
发文日期: 2016-12-01
发布日期: 2016-12-01
亳州市公安机关网上办理户籍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01 00:00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和严密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工作,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管理职责,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版)、《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安徽省公安机关严格户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六项规定》、《亳州市公安机关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依法履行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职能的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具体办理户口登记,受理审核、审查有关资料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出生登记、户口迁移、分立户、户口补录、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网上办理事项。

    第四条网上办事大厅办事项所需申办材料,全部通过网络上传电子材料。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应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形成“一站式”网上办事机制,实现一次办结。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申报非审批类户籍业务的,将相关证明原始材料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由户籍民警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户籍民警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电话通知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办大厅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所需补齐的证明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通过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审批类户籍业务的,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先由户籍民警审核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再由社区民警联系申请人,入户走访,调查核实,取回相关证明原始材料并列出清单交给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由公安派出所出具两名社区民警签名的调查报告,由社区民警按照户籍业务审批程序办理。上级公安机关审批通过的,户籍民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采集人像和电子档案,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审批未通过的,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将所需补齐的证明材料或审批未通过的理由和依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非审批类户籍业务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办大厅应当及时办结。

    第八条 申请人申报审批类户籍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分)局;县(区)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县分局;县(区)公安(分)局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及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确保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应当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对违规办理的户口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对授意、指使民警违规办理虚假信息户口的领导干部,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网上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反规定办理违规户口的,或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安徽省公安机关严格户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六项规定》、《亳州市公安机关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