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现发布公告如下,请车辆所有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机动车临界报废
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3年03月15日